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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20 CCSZ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6531—2025 公路水路营业性运输工具碳排放核算方法 Carbondioxideemissionaccountingmethodologyforcommercialroadand waterwaytransportvehicles 2025-10-31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目 次 前言 Ⅲ ………………………………………………………………………………………………………… 1 范围 1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 3 术语和定义 1 ……………………………………………………………………………………………… 4 核算对象边界 1 …………………………………………………………………………………………… 5 碳排放量和强度核算方法 2 ……………………………………………………………………………… 6 公路营业性运输工具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4 …………………………………………………… 7 水路营业性运输工具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5 …………………………………………………… 8 城市客运营业性运输工具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6 ……………………………………………… 附录A(资料性) 常用燃料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8 ………………………………………………………… 附录B(资料性) 地区营运货车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抽样调查方案 9 …………………………………… 附录C(资料性) 地区内河营运货船周转量碳排放强度抽样调查方案 15 ……………………………… 参考文献 21 …………………………………………………………………………………………………… ⅠGB/T46531—202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运输部规划研究院、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北京中交兴 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浙江 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方海、尚赞娣、于丹阳、胡希元、夏晶、林成功、吕阳、王屾、王伟、王锋锋、陈哲昊、 黄晓凡、李贺华、吴睿、李悦、任焕焕、陈川、江天、温洁禹、梁敏燕、张吉才、吴晓鹏、庞基敏、郭姝然、姚钟华。 ⅢGB/T46531—2025 公路水路营业性运输工具碳排放核算方法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路水路营业性运输工具碳排放核算对象边界、碳排放量和强度核算方法,以及公 路、水路、城市客运营业性运输工具碳排放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本文件适用于核算地区公路水路营业性运输工具在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与 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注:公路水路营业性运输工具包括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内河与沿海营运客船、内河与沿海营运货船、公共汽电车、 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城市客运轮渡。化石燃料包括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JT/T1340 船舶能耗数据收集与报告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碳排放强度 carbondioxideemissionintensity 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3.2 客运量碳排放强度 carbondioxideemissionintensityperpassengervolume 公共汽电车、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城市客运轮渡等城市客运营业性运输工具每运输 1位旅客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3.3 周转量碳排放强度 carbondioxideemissionintensitypertransportturnover 营运客车、内河与沿海营运客船每运输1位旅客行驶1km排放的二氧化碳,或营运货车、内河与 沿海营运货船每运输1t货物行驶1km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3.4 单位订单碳排放强度 carbondioxideemissionintensityperorder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每完成1单乘客网络预约订单排放的二氧化碳量。 4 核算对象边界 4.1 一般要求 按运营主体注册地原则,核算本地区公路水路营业性运输工具在化石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 1GB/T46531—2025 化碳排放。 4.2 营运客车、营运货车 4.2.1 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应包括本地区公路运输经营业户所拥有的,已办理道路运输证,处于营运状 态,最近年审日期在两年内的客运、货运车辆。其中营运货车不包括下列车辆: ———公路养护、车辆修理、城市环卫、公安消防、地质勘探、输配电线路建设和维护等专用车辆; ———在机场、港口作业区、车站内部为装卸而进行搬运的各种运输车辆; ———在驾校、试验场内供教学或试验使用的各种车辆。 4.2.2 公路运输经营业户应包括本地区已获取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等手续,依法从事公路旅客 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全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4.3 内河、沿海营运客船、货船 内河、沿海营运客船、货船应包括本地区水路运输经营业户自有自营的运输船舶和有经营调度权的 租入运输船舶(包括光租、期租)。租赁给国内公司经营的船舶,应纳入租入方核算。水路运输经营业户 应包括本地区已获取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审批等手续,依法从事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业务的全部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 4.4 城市客运营业性运输工具 4.4.1 公共汽电车 公共汽电车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按照运营服务协议或者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要求 配备的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公共汽电车经营业户应包括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 门依法确定的,承担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的企业。 4.4.2 巡游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应包括本地区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且用于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全部车辆。巡游出租 经营业户应包括本地区已获取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巡游出租客运经营业务的全部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 4.4.3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应包括本地区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 服务的全部车辆。网络预约出租经营业户应包括本地区已获取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构建 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4.4.4 城市客运轮渡 城市客运轮渡应包括本地区城市客运轮渡经营业户用于城市客渡运营业务的全部船舶。城市客运 轮渡经营业户应包括本地区已获取城市客运轮渡经营许可,依法从事城市客运轮渡经营业务的全部 企业。 5 碳排放量和强度核算方法 5.1 一般要求 5.1.1 本文件提出了能耗统计法、样本强度计算法、样本车辆行驶里程计算法、样本订单计算法四种核 2GB/T4653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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