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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010 CCSF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46563—2025 公共机构能效分级导则 Guidelinesofenergyefficiencygradingforpublicinstitutions 2025-10-31发布 2026-0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华人 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国网综合能源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国网能源研究院 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毅、张岚、王松岑、李建锋、张兴华、李德智、汤芳、白岩、王鑫、张韫、荣颖、张丽娟、 丁洪涛、邹圣峰、刘丁源、苗常海、张涵、芋耀贤、钟鸣、庞敬帅。 ⅠGB/T46563—2025 公共机构能效分级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机构能效分级的通则和信息收集,并描述了能效分级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对独立、合署或集中办公的各级公共机构进行能效分级,其他相关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17166 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GB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31342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技术导则 GB/T34913 民用建筑能耗分类及表示方法 GB/T40498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编制通则 GB50176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T51161 民用建筑能耗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31342和GB/T4049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机构 publicinstitutions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质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来源:GB/T31342—2014,3.1] 3.2 约束值 constraintvalue 保障公共机构正常运行前提下,所允许的相关能耗指标限定值。 [来源:GB/T40498—2021,3.7] 3.3 基准值 referencevalue 保障公共机构正常运行前提下,采取一定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后所能达到的相关能耗指标基础 水平值。 [来源:GB/T40498—2021,3.8] 3.4 引导值 leadingvalue 保障公共机构正常运行前提下,采取更加有效的节能管理和技术措施后所能达到的相关能耗指标 1GB/T46563—2025 期望目标值。 [来源:GB/T40498—2021,3.9] 3.5 公共机构能效分级 energyefficiencygradingforpublicinstitutions 依据国家、地方相关节能法规和标准,按照本文件中规定的分级方法,将公共机构划分为不同能效 等级的活动。 4 通则 4.1 总建筑面积10000m2及以上的公共机构应按第6章的方法进行能效分级,其他公共机构可参照 第6章的方法进行能效分级。 4.2 采用统一管理的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宜共同进行能效分级,采用分别管理且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 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宜单独进行能效分级。 4.3 公共机构能效分级采用评分制,根据评分高低将公共机构能效水平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 四级共4个等级,一级表示能效最高。 4.4 公共机构能效分级由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由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主管部门 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提供支持。 5 公共机构能效分级信息收集 公共机构能效分级信息收集应包括公共机构基本信息、能源消耗信息以及能源管理信息,应确保信 息真实、准确和可追溯。公共机构能效分级信息收集如下: a) 基本信息包括公共机构名称、机构类型、地理位置、用能人数、建筑面积和供暖建筑面积,其中 机构类型、用能人数计算方法宜满足GB/T40498的要求; b) 能源消耗信息应包括电力、热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油品、煤炭和其他能源消耗量,能耗统计 及可再生能源统计应符合GB/T34913、GB/T40498、GB/T51161及公共机构所属地区能耗 定额标准要求; c) 能源管理信息包括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信息、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应用信息、设备设施运行管 理信息。 6 公共机构能效分级方法 6.1 能效评分 公共机构能效等级根据能效评分确定。能效评分按照公式(1)计算,包括能耗指标评分与能源管理 评分。 Q=Q1×80%+Q2×20% …………………………(1) 式中: Q———能效评分; Q1———能耗指标评分; Q2———能源管理评分。 2GB/T46563—2025 6.2 能耗指标评分 6.2.1 能耗指标与评分权重 6.2.1.1 能耗指标应根据公共机构所处气候分区进行选择,气候分区应根据GB50176以及各地区公共 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确定。 6.2.1.2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包括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单位供暖建筑面积供暖能 耗、人均综合能耗;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温和地区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包括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综合 能耗。 6.2.1.3 能耗指标评分应根据单项能耗指标评分及其权重系数加权计算,满分为100分,能耗指标评分 按照公式(2)计算。能耗指标及其权重系数选取要求详见表1,能耗指标计算应满足GB/T40498及各 地区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要求。 Q1=∑n i=1Q1,i×ω1,i …………………………(2) 式中: Q1———能耗指标评分; Q1,i———第i项能耗指标评分; ω1,i———第i项能耗指标评分权重系数。 表1 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及其权重系数 序号 适用范围 能耗指标 权重系数 1 严寒和寒冷地区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 40% 单位供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 20% 人均综合能耗 40% 2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和 温和地区单位建筑面积能耗 60% 人均综合能耗 40% 地方公共机构定额标准中如未设置以上能耗指标,宜选取地方标准中与缺失指标相近且能够反映公共机构能效水 平的指标进行代替,指标数量根据所在气候分区确定,单项能耗指标评分规则参照6.2.2执行。 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机构开展能效分级时,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单位供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两项指标的权 重系数可根据本地公共机构供暖能耗占比进行调整,单位建筑面积非供暖能耗指标权重系数范围为30%~40%,单 位供暖建筑面积供暖能耗指标权重系数范围为20%~30%,两者之和应等于60% 6.2.2 单项能耗指标评分 单项能耗指标评分应根据能耗指标计算值与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中对应能耗指标的引导值、基 准值和约束值进行对比计算得到,满分为100分,评分规则详见表2。 表2 单项能耗指标评分规则 判定条件 ei≤ei,l ei,l<ei≤ei,r ei,r<ei≤ei,c ei>ei,c 评分(Q1,i) 100 80+20(ei,r-ei)/(ei,r-ei,l)60+20(ei,c-ei)/(ei,c-ei,r)60(ei,c/ei) ei为第i项能耗指标计算值,根据公共机构能耗信息计算得到,计算方法应满足地方公共机构定额标准要求。 ei,l、ei,r和ei,c分别为地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中规定的第i项能耗指标的引导值、基准值和约束值;未制定地方 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的地区,可参考气候相似的邻近地区能耗定额标准选取规定数值。 地方公共机构能耗定额标准中规定不做定额等级评价的能耗指标,按照ei=ei,r计算单项能耗指标评分 3GB/T46563—2025 6.3 能源管理评分 6.3.1 一般规定 6.3.1.1 公共机构能源管理评分指标应包括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应用以及设备 设施运行管理,宜根据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管理要求调整评分内容及评分指标,可按GB/T30260进行 设置。 6.3.1.2 公共机构能源管理评分共计100分,宜根据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管理要求设置各指标赋分权 重系数。 6.3.2 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 组织管理与制度建设评分指标可包括以下内容: a) 公共机构能源节约相关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b) 能源管理相关组织机构或部门设置情况,以及能源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c)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满足GB17167、GB/T29149要求; d) 能效诊断、能源审计开展情况,以及合同能源管理、能源托管等市场化服务应用情况; e) 节能宣传、节能培训等宣传引导活动开展情况。 6.3.3 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应用 节能低碳技术和产品应用评分指标可包括以下内容: a) 因地制宜采用可再生能源情况,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 b) 能效水平达到节能水平及以上的设备、国家重点推广的节能降碳技术与产品使用情况; c) 采用电气化设备替代传统能源消耗设备的情况,如电炊具替代燃气炊具、热泵供暖替代燃煤锅 炉供暖等。 6.3.4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评分指标可包括以下内容: a) 供用能设备设施台账建设情况; b) 主要设备设施节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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