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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 777 空气和废气颗粒物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29 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0 环境空气颗粒物中无机元素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HJ 863.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 一一铅锌冶炼 HJ 910 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98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3 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 1263 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铅、锌工业leadandzincindustry 利用采选工艺生产铅、锌金属矿产品和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包括利 用铅、锌二次资源量不超过40%)生产铅、锌金属产品及其他有价金属的工业。 3.2 铅、锌二次资源sencondaryresources containingleadandzinc 铅膏、铅滤饼、废杂锌、热镀锌渣、含锌烟灰等满足工艺配伍要求的除原矿外的其他含铅、锌 物料。 3.3 环境集烟fugitivegascollecting 对冶炼炉窑进出料口及出渣口逸散出的烟气进行收集的过程。 3.4 无组织排放fugitiveemission 2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 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5 密闭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6 封闭separat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以封闭的区域或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 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7 基准含氧量oxygen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气含量的基准值。 3.8 标准状态standardstate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9 排气筒高度stack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10 企业边界enterprise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难以确定法定边界的,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11 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铅锌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2 新建企业new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铅锌工业建设项目。 3 3. 13 富氧回转窑rotarykilnusingoxygenenrichedcombustion 使用厂内制氧设备生产的含氧气体进行燃烧的回转窑。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企业自20口口年口口月口口日起,现有企业自20口口年口口月口口日起,执行表1规定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污染物排放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序或设施 限值 监控位置 颗粒物 所有 1 10 二氧化硫 2 冶炼炉窑、制酸工序、环境集烟 100 3 氮氧化物(以NO2计) 治炼炉窑、制酸工序、环境集烟 100 制酸工序;湿法炼锌浸出、净液、电解及其他以硫酸为 硫酸雾 10 4 溶剂的生产工序 铅冶炼 2 5 铅及其化合物 车间或生产 锌冶炼(锌熔铸工序除外) 1 设施排气筒 汞及其化合物 铅、锌冶炼(精铅铸锭工序、锌熔铸工序除外) 0. 03 6 7 铊及其化合物 铅、锌冶炼(精铅铸锭工序、锌熔铸工序除外) 0. 05 8 砷及其化合物 铅、锌冶炼(精铅铸锭工序、锌熔铸工序除外) 0. 3 铅、锌冶炼(精铅铸锭工序、锌熔铸工序、镉回收工序 0. 2 除外) 9 镉及其化合物 镉回收工序 0. 4 4.2铅制酸、还原炉、烟化炉、富氧回转窑、锌冶炼侧吹炉烟气及其他冶炼炉窑(电炉除外)烟 气,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基 准含氧量状态下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铅制酸、还原炉、烟化炉、 富氧回转窑、锌冶炼侧吹炉烟气及其他治炼炉窑(电炉除外)烟气基准含氧量按照表2执行。 P基= (1) 21-0实 式中: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P实一一大气污染物实测排放浓度,mg/m²; 0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实一一干烟气实测含氧量,%。 4 表2基准含氧量 序号 生产工序或设施 烟气基准含氧量,% 1 铅制酸、还原炉、烟化炉、富氧回转窑、锌冶炼侧吹炉 14 其他冶炼炉窑(电炉除外) 2 9 4.3环境集烟以及其他生产设施排气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得稀释排放。 4.4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以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 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边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4.5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 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 严格的规定执行。 4.6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 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治炼烟气不得设置烟气旁路 直接排空。 4.7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污染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 废气量、废气浓度、处理设施关键运行参数等。台账(包括处理设施控制系统运行数据记录)保存 期限不少于5年。 5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执行时间 新建企业自20口年口口月口口日起,现有企业自20口口年口月口口日起,无组织排放控 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5.2物料储存 5.2.1矿石堆场应设置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或其他等效抑尘措施;废石堆场应采取覆盖、喷雾、 酒水或其他等效抑尘措施:尾矿库应及时采取边坡覆盖措施,作业面应采取喷雾、酒水或其他等效 抑尘措施。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应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 5.2.2粉状物料应采用料仓、储罐、包装袋等密闭方式进行储存。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 仓、封闭料棚等方式进行储存。 5.3物料转移、输送和装卸 5.3.1粉状物料转移、输送和装卸过程应采取密闭包装、流态化输送、封闭式皮带通廊、封闭式 皮带运输机等密闭或封闭措施。 5.3.2粒状、块状物料转移、输送和装卸过程应采取封闭式皮带运输机、封闭车厢或苦盖方式的 运输车辆等封闭措施。 5.3.3转移、输送、装卸过程中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 5.4工艺过程 5.4.1凿岩、爆破应采取湿式降尘、干法收尘或其他等效措施;铲装作业应采取喷雾、洒水或其 他等效抑尘措施。 5.4.2破碎、筛分作业应置于封闭空间内,在进出料口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 5.4.3 物料装卸、输送、配料、给料等备料过程产尘点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 5.4.4冶炼炉窑的进出料口和出渣口应采取集气除尘措施;熔铅(电铅)锅生产过程应密闭。 5.4.5湿法炼锌浸出、净化及其他以硫酸为溶剂的生产工序等应设置抽风系统及酸雾净化装置。 5.5其他排放控制要求 5.5.1除尘器应设置密闭灰仓,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措施 收集、存放和运输。 5.5.2除尘灰如采用车辆外运,应采取密闭罐车、封闭车厢或苦盖方式的车辆进行运输, 5.5.3厂内运输道路应硬化,及时清扫并采取喷雾、洒水等抑尘措施。 5.5.4 运输车辆出厂前应进行清洗,或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5.5氨的装卸、贮存、输送、制备等过程应密闭,并采取氨气泄漏监测装置。 5.6运行与记录要求 5.6.1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状态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 不应有感官可察觉的泄漏。 5.6.2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 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排除故障或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5.6.3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 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洒水/喷雾(水或其他化 学稳定剂)作业周期和用量等,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5.7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 地方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状况进行监控的,可参照附录A 制定地方标准。 6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 6.1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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