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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30 GB CCS Z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4330—2025 代替GB34330—2017 通则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solid wastes General rules 本电子版为正式标准文件,由生态环境部标准研究所审校排版。 2025-11-04发布 2026-03-01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GB34330—2025 目 次 前言 II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鉴别. 4 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 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以及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 6 依据利用处置方式的固体废物鉴别.. 7 8其他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的物质.. 实施与监督... 附录A(规范性附录) 固体废物来源鉴别详细列举 附录B(资料性附录) 副产物固体废物辅助鉴别表 10 GB34330—202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17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调整章节结构,完善标准整体框架,明晰鉴别判断流程; 修改依据产生来源的固体废物鉴别,删除固体废物判断依据不足的类别,补充明确属于固体废 物的物质,修改表述明确各类固体废物的范围; 补充完善鉴别规则,明确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判断和副产物的判断; 一补充完善固体废物利用产物的鉴别规则。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清华大学。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5年11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 2017)废止。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GB34330—2025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鉴别,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利用 固体废物生产的产物以及环境治理和污染控制过程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依据利用处置方式的固体废物 鉴别,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液态废物的鉴别。 本标准不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分类。 有专用固体废物鉴别标准的物质按专用标准进行固体废物鉴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标准,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其他文件被新文件废止、 修改、修订的,新文件适用于本标准。 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废物鉴别solidwasteidentification 判断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活动。 3. 2 目标产物targetproducts 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预期获得的一种或多种物质。 3.3 副产物by-products 在生产过程中伴随目标产物产生的物质,包括根据本标准判断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副产品。 4 丧失原有利用价值的物质的鉴别 4.1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下列丧失原有使用功能,且无法通过修复、加工行为恢复原始用 途的物质,属于固体废物: a)生活垃圾。 b)在销售、流通和使用过程中,因各类原因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和使用的物质[见附录A.1a)]。 1 GB34330—2025 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使用过的一次性物品,以及其他不能按原有用途使用的非耐久性日常 用品[见附录A.1b】]。 d) 生产活动使用过程中,因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或发生化学变化,使得其物质组 成不能满足原使用者使用要求的生产物料[见附录A.1c),4.2.1规定的情形除外]。 e) 非正常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损毁或残余物质[见附录A.1d)]。 f) 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因外形、粒径组成、有效物质含量不能满足原使用者使用要求,而被放弃使 用的生产物料[4.2.2a)规定的情形除外]。 存在外观缺陷、功能减退,或使用寿命到期等原因,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而被原使用者放弃的耐 g) 久性消费品[4.2.2b)、4.3规定的情形除外]。 h) 因其他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灾难因素造成损坏的物质(4.2.2规定的情形除外)。 4.2下列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满足使用用途要求,按原始用途使用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 4.2.1生产企业内部通过以下方式返回原生产线作为原料使用的物质: a)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直接返回。 b) 在非连续化生产过程中,贮存于能够防止物料通过泄漏、扬尘、遗撒、逸散等途径造成损失 的固定贮存装置中,并通过封闭管道或其他相对封闭的运输系统直接返回。 进入生产工艺配套工序再生后返回。 4.2.2销售、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下列物质: a) 不需要任何修复、加工,按原始用途使用的下列生产物料: 1) 仅因生产活动终止、暂停或计划改变等原因,所有者不再使用的但满足原始用途的原料, 以及继续作为同产业链其他企业原料使用的中间物料和半成品; 2) 仅因浓度变化无法满足原使用者要求的,但可在该物质适用的其他使用用途领域继续使 用的物料。 b)不需要任何修复、加工,或存在功能缺陷但已恢复其原有使用功能的耐久性消费品(包含机 电产品及零部件、元器件、生产装置、总成、容器)。销售、流通过程中该类物质还应同时满 足以下所有条件: 1)具备完整的使用功能; 2) 跨境销售、流通中,还应符合接收国家、地区对此类物品功能更新换代的要求,具有市 场需求且未被淘汰; 3) 满足后续使用对外观、性能和完整性的要求; 4)成批销售的物品需根据销售要求清洁、分类、包装。 4.2.3 我国境内工程施工中产生,根据后续使用要求收集整理后按其原有用途使用的下列物质: a) 在现场清理筛分后,满足后续使用要求,作为建筑材料使用的砖石、砖瓦、砂石、耐火材料。 b) 符合相关要求,替代黏土等砖、瓦生产原料使用。 c) 替代河砂使用的水体疏浚、清淤泥沙(不包括污染土壤和底泥)。 d) 现场加工后,符合再生骨料要求作为再生骨料使用的无机非金属类工程弃料。 e) 符合相关法规,修复后作为土壤用途使用的污染土壤 4.3下列拟通过修复、加工后按原始用途使用的物质,不属于固体废物: a) 在我国境内产生,存在功能缺陷,拟采用清洁、整形、修补、更换零部件、添加有效成分方法 修复、加工,恢复或提升原有使用功能的4.2.2b)所列耐久性消费品(包括返回原使用者使用, 或出售)。 b)其他满足以下任意条件,采用4.3a)所述修复和加工方法,恢复或提升原有使用功能的物品: 1)通过原生产企业,或厂商授权维修企业、使用方外包维修企业恢复或提升原有使用功能 后,返回原使用者使用或原生产企业作为返修产品出售的物品; 2 GB34330—2025 2)保税维修或保税再制造业务中,符合我国相关规定,海关按待维修或保税加工货物监管 的入境维修、再制造货物。 4.4丧失原有使用功能的物质,通过下列不属于修复、加工的作业方式利用时,仍属于固体废物: a) 通过拆解、分解、分选、分栋、重熔、造粒等物理方法回收有用原材料。 b) 通过火法、湿法冶炼工艺回收金属(不包括原有用途为冶炼原料的物质)。 c) 通过精馏、蒸馏、结晶、沉淀、焙烧、热解等物理化学方法回收有用物质或去除杂质,或恢 复其原有一种或多种使用功能。 5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物质的鉴别 5.1采用正常原料生产产生的劣质产品、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 准(规范)或者因为质量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的目标产物,属于固 体废物;处理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标准的目标产物(包括等外品),均 不属于固体废物。 5.2以下副产物属于固体废物: a) 从商品整体上剥离下的包装物和使用后剩余的包装容器(不包括设计重复使用的周转容器)。 b) 农、林、牧、水产养殖和产品加工过程产生的残余物质[见附录A.2a)]。 c) 矿业活动中产生的采矿残余物质【见附录A.2b)]。 d) 金属治炼过程产生的冶炼渣L见附录A.2c)」。 e) 材料加工、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见附录A.2d)]。 f) 生产原料和反应产物提取、提纯、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见附录A.2e)]。 g)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工程弃土、工程 弃料、工程泥浆等建筑垃圾(4.2.3规定的情形除外)。 h) 火力发电厂锅炉、其他工业和民用锅炉、工业窑炉等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燃煤 炉渣等残余物质。 i) 教学、科研、生产、医疗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动物户体等实验室废弃物质。 j) 烟气和废气净化产生的残余产物[见附录A.3a)]。 k) 水净化和废水、废液处理产生的残余产物[见附录A.3b)]。 固体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见附录A.3c)]。 1) m): 环境整治过程产生的其他物质L见附录A.3d)」。 n) 河道、沟渠、湖泊、航道、浴场等水体环境、水域、水道、水库管理和水利工程中清挖产生的 疏浚、清淤污泥[4.2.3c)规定的情形除外]。 o) 污染地块修复、处理过程中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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