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67.160.10
X51
备案号:
团体标准T/GZSX
T/GZSX055.6-2019
刺梨系列产品刺梨果味啤酒
2019-09-30发布 2019-10-20实施
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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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ZSX055.6-2019
I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
定制定。
本标准由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食品工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宏财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宏财聚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
州宏财刺梨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刺梨产业研究院、六盘水盈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鲁鹏、李波、朱波、尚杰、李贵荣、邹雷、缪钢、龚孟、李娅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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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梨系列产品刺梨果味啤酒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刺梨系列产品刺梨果味啤酒的要求(含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
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啤酒麦芽、刺梨果汁、水为主要原料,加啤酒花或酒花制品等辅料,经糖化、
发酵酿制而成的刺梨系列产品刺梨果味啤酒。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5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T4928啤酒分析方法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49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的测定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895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啤酒生产卫生规范
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20369啤酒花制品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1686啤酒麦芽
NY/T702啤酒花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定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要求
3.1原辅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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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刺梨果实
应新鲜、成熟、无病虫害及霉烂的刺梨(RosaroxburghiiTratt)果实。
3.1.2刺梨汁
所采用的刺梨原果汁应是用符合3.1.1要求的刺梨果实,用机械加工方法所得,不得使用并未
经浓缩、稀释和发酵的刺梨原果汁。
3.1.3啤酒麦芽
应符合QB/T1686的要求。
3.1.4啤酒花、啤酒花制品
应符合NY/T702、GB/T20369的要求。
3.1.5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3.1.6其他辅料
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3.2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外观透明度 清亮,允许有肉眼可见的微细悬浮物和沉淀物(非外来异物)
GB/T4928浊度/EBC≤1.2
泡沫形态 泡沫较细腻挂杯
泡持性s≥130
香气和口味有较明显的酒花香气及刺梨特有的香气,口味纯正,较爽口,协调,无异
香、异味
3.3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20℃),%vol 0.6~2.5 GB5009.225
原麦汁浓度,°P X
GB/T4928总酸,mL/100mL ≤2.2
二氧化碳,%(质量分数) 0.35~0.65
双乙酰,mg/L ≤0.15
甲醛,mg/L ≤2.0 GB/T5009.49
铅(以Pb计),mg/kg ≤0.2 GB5009.12
注:“X”为标签上标注的原麦汁浓度。≥10.0°P允许的负偏差为“-0.3”;<10.0°P允许的负偏差为“-0.2”。
3.4致病菌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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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致病菌限量
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沙门氏菌 5 0 0/25mL GB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0/25mL GB4789.10第二法
注:a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4789.1执行。
3.5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6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3.7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8952和GB14881的规定。
4检验规则
4.1组批
每班次生产的产品以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为一批。
4.2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18个独立包装,其中12个独立包装用于检验、6个独立包装用于留样备查。
1.14.3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4.3.1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
酒精度、原麦汁浓度、总酸、净含量、二氧化碳、双乙酰。
4.3.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本标准中3.2~3.6项中规定的项目,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
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原料、加工工艺或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
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差异时;
e)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4.4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为合格品。否则,应用留样产品或对同批产品双倍抽
样进行不符合项的复验,判定结果以复验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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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标签、标志
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和GB2758第四章的规定。产品包装应有明显标志,产品包装运输图示
应符合GB/T191的规定。并按相关规定标注“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标识。
5.2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产品应包装严密,不得泄漏。
5.3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
运。运输过程中不得曝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野蛮装卸、撞击、挤压。
5.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
部应有垫有材料,离墙离地保存,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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