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100.40
A 16
T/QXNTIA
团体标准
T/QXNTIA 5—2019
民族民俗文化认定与保护
Identification and protection of ethnic and folk culture
2019-10-30 发布 2019-10-30 实施
黔西南州旅游行业协会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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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贵州省黔西南州山地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黔西南州旅游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于漪、李桥兴、罗洋、王坤、笪玲、吴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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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引 言
黔西南州拥有丰富的民族民俗文化资源,这些资源代表着黔西南各民族的智慧结晶。在黔西南州社
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民族民俗文化面临着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为指导和规范黔西南州民族民俗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提高地区民族民俗文化发展水平,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统一,实现地区民族民俗文化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制定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国家民族民俗旅游示范区的认定与保护内容,扩展了民族民俗文化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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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主民俗文化认定与保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族民俗文化认定与保护的术语和定义、文化内容、基本要求、文化调查与认定、文
化保护、文化传承与传播。
本标准适用于黔西南州民族民俗文化的认定及保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6363—2010 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26363—2010界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民族文化 ethnic culture
各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创造和传承的具有本民族特点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
注:这些文化包括饮食、服饰、建筑、生产工具等物质文化内容,语言、文字、文学、科学、艺术、哲学、宗教、
风俗、节日等精神文化内容。
3.2
民俗文化 folklore culture
居住于一定地域的特定人群在生活、生产和生存发展中形成的行为习惯和文化现象,体现为具有鲜
明地方特色的风俗、习惯、心态和制度等。
4 文化内容
4.1 物质文化遗产
物质文化遗产应包括但不限于区域保护范围内的以下内容:
——古墓葬,具有标志性、代表性、纪念性的墓葬遗址,石刻、摩崖与宗教建筑; ——近现代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及重要的古旧图
书资料,抗战文献资料及手稿;
——历史上各时代布依族、苗族、彝族、汉族等民族创作的生产工具、交通工具、民用器具、纺织
用品及工艺美术品等;
——具有典型山地特征的特殊建筑式样并整体保存较好, 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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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古镇,或具有民族特色的村寨。
4.2 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布依族、苗族、彝族、汉族等民族形成的具有区域性文化基础,有具体表现形式的民族语言文
字系统;
——布依族、苗族、彝族、汉族等民族世代相承,具有较好完整性和一定体系性的口头传统,以传
统口头文学为代表;
——布依族、苗族、彝族、汉族等民族世代相承,具有一定传承体系的传统手工艺技能,以传统手
工技艺、酿造技艺、饮食制作技艺为代表;
——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具有布依族、苗族、彝族、汉族等民族传统文化与地域文化特征的表演
形式(包括音乐、舞蹈、戏剧、杂技、体育、游艺等),并与表演相关的道具与场所;
——布依族、苗族、彝族、汉族等民族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关自然界与宇宙的民间知识体系,与其传
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以传统历法和医药为代表;
——布依族、苗族、彝族、汉族等民族的传统礼仪、节庆及举行礼仪、节庆活动时使用的道具与场
所。
5 基本要求
5.1 民族民俗文化认定应继承与弘扬优秀文化传统为准则,维护国家民族团结。
5.2 民族民俗文化保护应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5.3 民族民俗文化传承应有利于增强地域文化认同,体现地域优秀文化特色。
5.4 民族民俗文化开发应遵循合理利用的原则,民族民俗代表性项目开发成为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
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6 文化认定
6.1 组织申报
6.1.1 建立民族民俗文化申报工作组织机构,负责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项目的申报工作,包括:
——前期负责制定项目申报程序准则、制定申报课题表;
——中期负责宣传申报活动、组织团体与个人申报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项目; ——后期负责收集项目申报表,进行分类整理。
6.1.2 团体或个人认为某项民族民俗文化能够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的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申请。
6.1.3 申请者按照民族民俗文化组织机构公布的要求,填写民族民俗文化申报表(参见附录 A),包
括文字记录资料与影像记录资料。确定民族民俗文化项目的名称、发展历史、保存现状与传承人的技艺展示状况,以文字材料与影像记录结合的方式完成申报课题表,提出列入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项目的申请。
6.2 调查评审
6.2.1 建立民族民俗代表性项目专家调查与认定小组,负责调查与评审工作,邀请的专家应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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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长期从事历史学、考古学、民族学、民俗学研究的专家与学者,发表过与相关专业的代表性文
章;
——国家、省具有知名度的专家与学者,参与过国家级重点保护文物、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
目评审工作。
6.2.2 应建立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包括初评、盲审、终审三个阶段。
6.2.3 民族民俗文化调查工作应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摄影器材以及文字记录与文档保存工具。
6.2.4 民族民俗文化调查采用田野调查、个案访谈、口述史记录的方式获取民族民俗文化项目资料。
6.3 认定
6.3.1 专家调查与认定组根据项目申报表开展民族民族文化项目调查,确定申报项目的代表性实物、
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及传承人的技艺水平,提交详细调查报告。通过综合评价法认定民族民俗文化代表性项目,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区域典型性和代表性,突出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物质文化遗产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的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具有汉族或少数民族群体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具有地方或民族特色, 并在传播区域内具有数量较多的传承群体和较大的影
响力。
6.3.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应同时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的民族民俗传统文化
的代表性传承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技艺;
——属于特定领域内的代表性技艺传承人,需要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由当地村民
集体推选;
——完整地保存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与实物。
6.3.3 民族民俗文化代表项目评审专家组对民族民俗传统文化代表性项目进行评审,经初评、审议和
公示后,列入民族民俗文化保护名录。
6.3.4 州已被授予“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
镇(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称号的项目,应直接列入民族民俗文化保护名录。
7 文化保护
7.1 应确定民族民俗文化名录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其应具有项目相对完整的资料,具备实施项目保
护计划的能力和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及条件。 7.2 应依法保护民族民俗文化组成中的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保护古墓葬、历史性纪念建筑原有遗址的完整性,防止人为破坏与自然环境侵蚀; ——保护历史性文献资料、手稿的完整性,防止遗失与损坏; ——收集生产工具、交通工具、民用器具、纺织品及工艺美术品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
档,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
——维护具有山地特色的历史古镇、村寨与建筑保持原本的颜色、材质及周边环境的完整性; ——维护性修建应修旧如旧, 移民搬迁村寨等新建建筑应保持材料、 颜色、建筑风格与本民族古镇、
村寨的一致性。
7.3 应保护民族民俗文化组成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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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护礼仪与节庆相关的文化场所,与工艺品制作、酿造技艺、饮食制作技艺相关的制作工具及
制作场所;
——定期开展节庆、礼仪、歌舞、音乐、美术的展示与展演活动; ——建立民族民俗文化档案及相关数据库,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向社会开放,便于公众查阅。
7.4 应保护民族民俗文化组成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应召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文化保护活动。
民族民俗文化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开展下列活动:
——开办民族、民俗文化传习所,培养本项目的民族民俗文化传承人; ——妥善保存本项目的民俗民族文化相关的实物、资料; ——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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