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 CCS A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597—2022 代替GB/T31597—2015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n basic old-age insurance servi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2022-03-09实施 2022-03-09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31597-—2022 目 次 前言 引言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参保登记 4 4.1基本要求 4.2 参保申请 4.3 审核与登记 5参保信息变更 5.1 基本要求 5.2 参保信息变更的申请 5.3 参保信息变更的审核与变更 6 保险费收缴衔接 6.1 概述 6.2 特殊缴费 6.3 集体补助或资助 6.4 保险费退付 6.5 保险费收缴退费数据传递 7个人账户权益 7.1 基本要求 7.2 个人账户建立 7.3 个人账户记录 7.4 个人账户支付 7.5 个人账户结算 7.6 个人账户查询 8待遇支付 8.1 基本要求 8.2 待遇核定 8.3 待遇支付 8.4 待遇调整 9 领取待遇资格及资格的确认 9.1基本要求 9.2 具备领取待遇资格 9.3 丧失或暂停领取待遇资格 GB/T31597—2022 9.4 资格确认方式 9.5 资格确认结果运用 10关系转移 10.1 基本要求 10.2 转移申请 10.3 审核与转移 11 关系终止· 11.1 基本要求 11.2关系终止申请, 11.3 审核与关系终止" 12宣传及咨询受理· 12.1宣传…. 12.2 咨询受理 13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13.1 服务监督 13.2服务评价. 13.3 服务改进 参考文献 10 GB/T31597—2022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31597—201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与GB/T31597—2015相比 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 修改了部分术语的英文翻译(见3.1、3.2、3.3,2015年版的2.1、2.2、2.3); 增加了线上服务渠道(见4.2、5.2.1、8.2.1、8.2.2、10.2、11.2.2、11.2.3); 的7.5); 一增加了“宣传及咨询受理”一章(见第12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474)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陕西省宝鸡 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河北省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浙江省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 中心、山东省威海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四川省南充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杜启光、刘江涛、陈继忠、冯让、贾云鹏、陆茜、鞠云霞、常启周。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5年首次发布为GB/T31597—2015;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II GB/T31597—2022 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为全面建成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工作标准化,向参保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现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规范。 TV GB/T31597-—20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保险费收缴衔接、个人账户权益、 待遇支付、领取待遇资格确认、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宣传及咨询受理以及服务监督、评价与改 进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 (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 员”)的服务提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本文件。 GB/T31596.1社会保险术语第1部分:通用 GB/T31596.2社会保险术语第2部分:养老保险 GB/T31599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范 GB/T34276社会保险咨询服务规范 GB/T37705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SAG 3.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basicold-ageinsuranceforurbanandruralresidents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 [来源:GB/T31596.2—2015,2.1.2,有修改 3.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basicpensionpaidbygovernmentbudgetforbasicold-agein suran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具体标准,由社保机构审核并支付给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的养老保 险待遇中的基础部分。 注:本文件简称“基础养老金”。 3.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individualaccount-basedpensionforbasicold-ageinsur ance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由社保机构以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支付的养 1 GB/T31597—2022 老保险待遇 注:本文件简称“个人账户养老金”。 4参保登记 4.1基本要求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 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申请参保。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 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保。 4.2参保申请 社保机构、事务所及协办员应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供城乡居民任意选择其一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 a 通过登录网站、自助终端、移动应用等互联网服务渠道(以下简称线上服务渠道”),上传有效 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b)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通过户籍所在地(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的 所工作人员或协办员拍照上传相关信息或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逐级上报。协办员或事务所 或县级社保机构应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并指导其填写参保表格。若其本人无法填 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应由参保申请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4.3审核与登记 4.3.1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自治 县、市、区、旗)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 4.3.2社保机构对参保申请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限内告知参保申请人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人员完成 参保登记,按GB/T37705规定指标建立个人账户,并按GB/T31599的要求归档、管理有关业务材料。 5参保信息变更 5.1基本要求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为参保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变更登记服务。 5.2参保信息变更的申请 5.2.1社保机构应通过线上服务渠道或线下服务渠道向参保人员提供信息变更服务。 5.2.2参保人员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变更,无需审核 5.2.3参保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特殊参保群体类型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允 许参保人员在提供变更后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特殊参保群体认定资料、填写新的登记表后进行变更 5.3参保信息变更的审核与变更 社保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员所提供的信息变更相关资料,按规定时限办结参保信息变更业务,并归档 2 GB/T31597—2022 备案相关材料 6保险费收缴衔接 6.1概述 社保机构通过人社-税务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开展保险费收缴衔接服务工作。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规定的缴费档次,按年度(自然年度)向税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部门 缴纳 6.2特殊缴费 符合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费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补缴时,社保机构应为其核定补缴费额,并传递至 税务部门。 6.3集体补助或资助 6.3.1村(社区)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事务所提交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清单。事务所录人信息系统后按规定时 限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社保机构核定后,通知补助或资助方将补助或资助资金存人社保机构指 定账户。 6.3.2社保机构应按照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清单,核实到账情况。补助或资助资金到账后,社保机构 应办理相关业务。 6.4保险费退付 社保机构接收到税务部门传递的保费退付信息后,按规定办理保费退付业务。 6.5保险费收缴退费数据传递 6.5.1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税务部门传递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数据、退费核验信 6.5.2社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接收税务部门传递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明细数据、对账数 据、特殊缴费业务入库反馈、退费申请等信息 7个人账户权益 7.1基本要求 7.1.1社保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准确记载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并 提供相应管理服务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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