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 A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3532—2017 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of employment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ervice 2017-10-01实施 2017-03-09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3532—2017 目 次 前言 I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 服务内容和要求 服务流程 5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6 参考文献· GB/T33532—2017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中国就业培训技术 指导中心、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江苏省南通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上海市虹口区就业促进中心、辽宁省 大连市就业管理中心、辽宁省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屹、娄权超、陈宇、肖青、张晓雪、谈宇德、黄河、杨剑锋、潘君敏、初德军、高飞 张利、李东吉。 Ⅲ GB/T33532-—2017 就业登记管理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就业登记管理服务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服务流程、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的就业登记管理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038 顾客满意测评模型和方法指南 GB/T 19039 顾客满意测评通则 GB/T33527 公共就业服务总则 GB/T33528 公共就业服务术语 GB/T33553 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 GB/T33554J 职业指导服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3352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服务内容和要求 4 4.1京 就业登记 4.1.1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终止 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信息的备案服务并登记劳动者的就业状况信息。 4.1.2 对劳动者本人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劳动者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服务 4.1.3 就业状况信息的登记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劳动者个人信息; 就业类型; c) 就业时间; (P 就业单位; e) 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 4.1.4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照GB/T33553的规定,在综合性服务场所开设登记窗口,即时受理就业 登记,一次性告知办理就业登记所需材料。 4.2办理结果反馈 4.2.1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办理结果,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或变更就业失业登记证明记载信 息,并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告知以下事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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